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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 阳光什么时候能把我们照得酥酥的诗人:
四月该是个暖和的季节了吧,可是今年的北方似乎忘却了春季,寒冷、寒冷、还是寒冷。 前些日子看了章诒和的两本书,想必你也知道她是谁,知道她的书写了些什么。看到她在获得一个写作奖项时说了一句话,这辈子除了父母给了我温暖外,命运几乎没有对我微笑过。今天,我看到了很多微笑,并感谢着。不知道你还记不记得,在上封信里我和你提及到一个女人的不幸一生,我总结到“命运,你只能看着她”。说到这儿,不免觉得自己是个悲观的人,折服于命运,与中世纪没有科学文明普照的欧洲大地上那些匍匐于上帝脚边的人们颇为相似。当你对现实生活无能为力时,我的诗人,你会怎么办?不是要停下脚步来看吗?卡夫卡没有那么做。他用左手遮住眼睛,用右手开始纪录,他死于那个无能为力的时代,也将重生于一个全新的时代。是这样的吧,什么样的时代会让人们无能为力?章诒和遇上了,所以命运也不微笑了。而我们似乎应该欣幸,似乎也应该去感伤,我们的拥有是以某种失去为代价的。那样的代价在我们出生前,在我们出生后,都被掩埋在我们无法选择的境地。作为一个人,没有选择,将意味着什么? 再来说说那个时代吧。我想,运动吞噬的不仅是人的性命,更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因为那些被夺取生命的人们,曾是这个民族灵魂的秉持者。逝者已矣,可我们不能拿着眼前的一点光明就来以叶障目。人是不见忘的,但人往往被光阴所欺骗。尤其是我们这一代,生长于一场场运动之后,历史烙在我们身上的痕迹太少太少,历史沉积在我们身上的东西又太多太多。为什么青年人沉迷网络,为什么青年人满无道德,为什么青年人拜金逐利,为什么青年人受压于学习,因为我们长于一场运动之后。运动里的狂欢者,运动里的悲痛者,都是我们的祖辈。运动结束了,但她留在人们心里的痕迹却依旧再化脓结疤,以至于我们也茫然于自己的位置。风暴涤荡后是人性沉沦与金钱作倡的时代,我们则是这个时代的最先经历者。诗人,你准备好把自己做成什么样了吗?有答案的话,记得告诉我。 今天还有别的事,就到这里了。 安好 四月的岛国 4月18日 最近给学弟学妹指导辩论 以至于议论文成了辩论稿的模样 怪哉安全的培养基孕育和谐的社会 ------小论安全问题在执政建设中的重要性
安全应该是一个社会的个体需要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其追求幸福生活的目标之一。有了安全,生命才不会被任意剥夺与伤害;有了安全,生命才会有动力去创造知识和财富。所以安全的营造,应是我们政府执政为民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且不说安全的外延几重多,先让我们来细细拆分。安全问题大到成为一个社会人权存在和发展的理念。保障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需要安全来实现,这也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所要保障实施的。小到市井社会,处处无不需安全来呵护。我们的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的日常饮食健康;生产企业安全状况,关系到百姓创造社会财富时的生命安危;交通路况的安全,则关系到百姓出行的正常与便利。所以说,安全如同空气一般,渗透在人民的生活之中。她的重要,如同我们评价空气之于我们的地位。 而当前,我们政府的安全观念似乎还没有到达一定的高度。食品安全问题令人堪忧。没有一部《食品安全法》,使得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形同虚设。一个社会领域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制,意味着没有权利,没有义务,没有责任,也没有救济。这样的后果就是每每爆出令我们瞠目结舌的关于食品不合格的大案。如安徽阜阳假奶粉案,由于没有监管部门的查处,使得无数婴孩无缘茁壮成长。红星咸鸭蛋事件,江西假酒案,麦当劳、肯得基等洋快餐的“苏丹红”事件,无不在百姓的菜篮子里撒下重重的阴霾。“民以食为天”,如今这“天”的安全如此让人汗颜,如何还来和谐共生呀!所以政府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之时,需要严把安全关。 再者,安全意识还得提升到以保障生命安全为基本前提。仅06年的一年里,多起高死亡率的矿难,无不让我们去重新审视政府如何严把了安全关,和谐社会又要用什么样的事实去印证。虽说我国已出台了多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何还有如此频发的矿难。答案应该不难想到,法律没有得到良好地落实。面对经济利益,面对能源紧缺,政府大多将权力的天平倾向于GDP的攀升。但是不能忘记的是,我们发展经济是为了造福民众,为他们谋福祉。如今,要以他们的生命安全为代价以降低开采成本,将他们的生命安全系数的降低来换取高额利润,这样的造福逻辑似乎值得我们执政部门仔细忖度。所以说安全意识需要科学的理念来引导,以人身安全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起点,才是和谐社会的内质。 此外并存的事实还有我们在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要融入更多安全的元素。市政设施的建设不仅讲求美观、实用,更要考虑它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系数。这样一来,意外事故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即使出现了事故也会将损失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生命很坚韧,但生命也和脆弱,每个社会的成员都需要一个充满安全氛围的培养基。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正是这片培养基的打造者,所以我们有职责深化安全意识,也有责任为民众罗织一张安全的大网,以求构建和谐社会。 4月5日 just a case案例诊断小结 [案情介绍] 陕西省农民马随义,曾救过很多落水者,深受乡亲们的赞扬。一次,有五个人落水,马用鱼钩和渔网将已经沉入河底的三个遇难者捞了上来。当地镇政府为了鼓励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举行了隆重的表彰大会。村民组长通知马随义到主席台接受表彰,但是在表彰的5名见义勇为者中,却没有马随义的名字。一位副镇长以马随义不要挡了拍摄镜头为由,将马随义轰下台,使马受到了群众的哄笑。 马为了讨回公道,也为挽回自己受到损害的名誉,多次找镇政府讨个说法。但一直没有回音,于是就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决镇政府发给自己荣誉证书,承认自己见义勇为,救助他人的行为。
我方作为支持原告一方,由几名同学从一些角度做了阐述,现总结观点如下:
第一, 我们支持马某应享有荣誉权。荣誉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评价。那么马某见义勇为的行为显然是对社会有突出表现,符合了需要给予积极评价的客体要件。再者,公民的荣誉权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那么马某在英勇救助遇难者之事上,就应该有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这样的话,镇政府在表彰其他5位见义勇为者而没有对马某进行表彰确实是剥夺了他的权利。这也是我方首先要阐释的事实要点,就是马某存在了需要表彰的事实。 第二, 此外,我们从我国民事法律规章入手来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的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显然这两个条款的规定并不能作我方当事人享有荣誉权的法律依据,相反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只有公民在确确实实享有了以上提及的权利之后,才可以讨论侵害与否的问题。这显然帮不了我方当事人。并且我方当事人的窘境就在于他还没被镇政府授予一定的荣誉,也就存在了荣誉权还没得到具体实现的问题。那么对方用这两个法条来说明马某不应享有荣誉权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当前遇到的情况并不是该条款所述的情形,所以也不属该条规制的范围。同时遗憾的是,在实体民事法律条文中,我们确实也没有了具体规定荣誉权的救济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方就提出可以通过《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篇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以及第六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平等原则说明公民在民事行为中的地位平等,也就是说在同等情况下要受同等的待遇。那么,如本案所列情形,其他五名见义勇为者都受到镇政府的褒奖,而我方当事人作为积极救援人群之一却没有受到奖励。这样一来镇政府的行为是否就是对平等原则的一种违背。我方当事人平等享有荣誉权的权利就被某种程度地侵害了。再者,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原则则更好的做为一项兜底条款,对于《民法通则》分论部分没有具体涉及的权利救济也赋予了可供保障依据的功能。我们认为,镇政府没有褒奖马某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马某有着救人的事实,而且也付出了一定的人力与物力,且为拯救他人生命作出了突出贡献,应享有自己的荣誉权得到合法实现的合法权益在。 第三, 再者,我们与对方争论的另外一个焦点就在于,荣誉权里是否包括荣誉的获得权?还有,只否当事人有自己主张需要有关组织机构褒奖权利的问题。在我国民法领域里,荣誉通常是被理解为有政府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积极评价,也就是说只有当主体在达到具备荣誉权授予的标准之时还需要另一个主体去赋予这样的评价才能真正在外在得已实现。但是我方认为这显然是对荣誉权做了狭义的解释,这样局限地实现荣誉权并不能达到我们赋予公民荣誉权的初衷,是对行为的积极评价及肯定反而有了一层如果政府或组织不给予积极评价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无数公民对社会对他们贡献的行为就得不到认可的情形。本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当事人马某确实做了好事却以镇政府的漠视而得不到认可,那么这会在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之中产生什么样的消极影响。不褒奖,不加以肯定,那么还有什么激励机制可以让人民去对社会对他们做更大的贡献。如何来实现人民内心的平衡以及这个社会的和谐状态。应肯定,应予以积极评价的行为得不到可以实现的路径,那么我们法律所要把持的公平何在,要弘扬的正义又何在?所以不去对镇政府的侵权行为加以认定,势必与我们立法的宗旨相违背,坚守法律的崇高理念,我们也应该将荣誉权做广义解释。也就是目前民法学界的通说所认为的,荣誉权的内容应该包括荣誉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荣誉获得权等。而荣誉获得权就是指在主体符合法定标准时,在组织没有授予其荣誉,就可以向组织主张应该获得的荣誉权利。只有包含了这系列的具体的权利,我们才能将荣誉权具体地惠及每个公民。进一步想,在公民行使荣誉权之时,得到有关组织的肯定固然是大家乐得看到的,但是如果有关组织不知道或着怠于去肯定,那么此时公民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还有如对方当事人所想将荣誉权做只有获得无法自己去争取的狭义理解,那么公民此时的权利受不到救济该向哪里去?民法的宗旨应是救济平等主体的权益,本着这个宗旨我们也要将荣誉的获得权囊括入荣誉权中,使得主体的权益尽量受到周延地保护。即使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陈述,也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推定。所以我方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第四, 最后我们想说,法律的条文毕竟是有限的,而公民个人的权利基于各国〈〈宪法〉〉的规定也只能从有限的角度加以宏观的概括。而具体落实到每个公民如何去实现各自的权利,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陈述,更需要凭着国家立法的宗旨,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做有利于公民更好实现权利谋求幸福生活的方向去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成为维护公民权益的有力保障,也能使法律真正地发挥解决纠纷维持社会良好秩序的功能。集合这些观点,我方认为当事人的荣誉权应得到保障。 第五, 对这个案例,我们也做了些横向上的思考。跳出民法领域,再来分析这个案子。镇政府与当事人确实就存在主体不平等的事实。镇政府褒奖的行为是否应可以被归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一来,我方当事人又多了一条可以取得救济的路径。那就是针对镇政府的不作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以上是集结我方各位同学的意见所整理的内容,通过这次的案例诊断活动,我们对民法中的权利问题有了深一次的理解,也在这次活动中锻炼的口才,希望能在院领导与老师的支持下,多多地开展这样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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