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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天啊 我牙根不喜欢北京 我想起余秋雨写苏州的一切,可惜去不了.
我想起为去杭州规划的一切,可惜去不了.
我只能往北去
谁喜欢漂泊呢?我只想到一个遥远的诗人------李白
如果生活就是如愿的话
那就不是生活
如果生命不是矛盾的话
那就是死亡
事与愿违是什么
就是人眼下的每时每刻
我顺从命运
还是命运归降于我
有答案
不说给你们听
9月29日 杭州 天堂一样的地方 还能说什么诗人: 为什么总要写信给你,因为觉得你总要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你独立的本真在烟头上失去方向,你自由的言语在商人的酒瓶前亦步亦趋。还有什么可以给诗人上色、涂染,唯有回忆,长长的回忆以及你走后留下的思考。但愿你能回来,死而复生对于诗人来说,差得只是将来。 我把那些误解都集结在一起,告诉你,不期待你的解答,只需要你按时打开邮箱,那些文字自然会飞起来,会降落到他们该去的地方,一个诗人的地方。我开始抛弃人们为着兴趣而去学习和钻研的看法,如果老师问我问什么选择研究《宪法学》,我会告诉他,因为误解多,我的误解多,国人的误解更多。记得上大一的时候,看到一则报道,北京有个老头儿,每天拿着《宪法》在大街上溜达,一看到一些违法行为,便抱着《宪法》法条冲上前去和人理论。说你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对方则莫名奇妙,一顿尴尬。向来只知道违反刑法值得肃然起敬,就没想过有一天在大街上做了个什么小事,有人来告知此行为已违法国家大法。可也就是违反了,也没有罚款,也没有要被拘留,最后只引得自个在良心面前自惭一番。当时刚刚接触宪法学习的我,看了这样的报道,备受鼓舞。想着国家的法治建设真是深得民心,如此行动不正是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出了绵薄之力。老者的行动如此,如过十三亿中国人中再出些男女老少,人人手揣宪法,上街执法,那中国想要宪政,想要夜不闭户的安乐秩序岂不指日可待。谁还敢说中国的宪法是软法,束之高阁,终日不见阳光。但后来深入的学习,并见闻西方的法治文明,我发现我是错了,彻底的错了。老人的精神有值得褒奖的一面,但是其行为却深深地烙着依法威吓的色彩,始终是奔着《宪法》之权威比《刑法》更有威慑力而去的。可是他真的理解错了,如同我们理解错了一样。《宪法》之所以成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母法,是在于她是为调整公民的权利与权益与国家的权力的基本关系而产生的。她的内容囊括了人民如何将权力集中让渡形成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同时她也将人权神圣地写出,也昭示人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的真理性命题。此外还有那些机构的设置以及公务人员的职位的安排。这就是《宪法》最为基本的内容,所以她成为老人手中指责他们违法的理由显然是缺乏合理理由的。我宁愿看到老人拿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似乎也有所不妥,因为法律有严格的制定者,也有严格的权力授予对象去实施他。此外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运用法律直接去评判他人的行为。法治社会,有法治社会的一套运行规则。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受救于法律,都应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如果擅自就用法律去评价人的行为,又会夹杂了多少个人的主观色彩。主观色彩多了,与人治又有多大区别。那些人治时代的君王,似乎也是自个抱着个法典横加指责,这两者唯一的区别大概就在于怀里的法典确实有进步了。中国是有着人治传统的国家,老人纯朴的行为似乎也说明了这个国家歪曲的法治进程。虽然我们的法律在不段完善,我们在孜孜以求地向西方学习着先进的法律技术,但却始终缺少西方国家几个世纪的法律精神、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培养与熏陶。如果在西方,我想那个老人一定不会拿着《宪法》走上街头,而是直接报警抑或是去法院,诉求法律的救济抑或提出的是个公益诉讼,这也是对这个社会大众共同的法律救济。这些在西方都是允许的。可在中国有些须人只在被别人真正侵害之时,才会下了十二分的决心走向法院。走向法院之后呢,费用的承担是其次,巨大的道德伦理的压力将在法律公平的救济之后不期而至。你听说过父子对驳公堂吧,听说过兄弟姐妹争遗产吧,听说过收助者反告助人者吧,这些案件看似是国人法律意识的崛起,可这些崛起是以父子失和,兄弟姐妹反目为代价的。我们真正期待的法治国家难道这是要以某种人人都成为陌生人为最高境界的吗?再者又有多少的人利用了中立的法律制造不曾有过的冤假错案,又有多少的人拿着正义的法律当盾牌遮蔽了其中的程序暴力,又有多少的人拿着法律直起腰板将他们砸向制定法律的人民,砸得他们头破血流,跪地求饶。这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我们对法律的误解似乎太深了。这误解来自于那里,来自于我们是一个有专制传统的国家,以前是,现在努力转型,将来则不知如何。那些专制裹藏在愚昧、野蛮之中,久久困扰着我们这个比任何民族与国家都期待崛起的民族,可惜五千年与一百年,孰轻孰重。我始终不想遮盖我对西方政治法律文明的憧憬,同时我也决不曾想去背叛上帝赋予我的民族血统。我只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摆脱旧有的思维,真正得去接纳一部法律。并能够在法学家们,政治家们的善良引导下,获得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拥有幸福,拥有尊严,再者是拥有足以能发展自身的财富。 这是我考研之前,复习之时所想到的。也许我始终没能对我学习的专业抱有如何严谨、理性、低沉的悟性,我也还没有真正的拥有法律人的思维去对待人世周遭,但我并不苦痛也不畏惧,因为我一直以为我懂得罗素的那种对人世持怜悯心态的胸怀。所以如果给我这样的机会,我会选择继续研习法律,学习《宪法学》,因为我知道我对她的误解最多。 安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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